建始法院调结一起保险代理人健康权纠纷案件

作者: 刘振华 王婉婷    发布时间:2017-07-21  访问次数:792


7月19日,承办法官来到魏某家中,给行动不便的魏某送达调解书: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给予补偿3万元。至此,这起保险代理人健康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魏某自2004年起签约成为太平洋人寿保险某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从事人寿保险营销代理业务。2016年5月11日,魏某在推销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不慎侧倒在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治疗期间产生费用近5万元。后经司法鉴定,魏某因伤残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后遗髋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后续治疗预计需1万5千元。

2017年5月10日,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某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30万余元,后将诉讼请求总额变更为2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原告能否作为提供劳务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辩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产品的具体工作亦不受保险公司指示和安排,其佣金报酬是根据其业绩来核定的,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因此,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受伤,其不能作为提供劳务者获得侵权赔偿。

经法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魏某不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认为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考虑到原告魏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从事保险营销代理工作长达十余年,且其本人和其带领的工作团队业绩突出,多次受到公司表彰,为了弥合双方关系,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前往魏某家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编辑: 蓝雨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