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 李家荣 李琪凌    发布时间:2018-04-16  访问次数:666

近日,建始法院调解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7713,投保人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湖北家康三号(微信版)”保险。高某支付了一年的保险费450元,约定高某及其家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残疾后,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万元。

1223日,被保险人高某在家中挂腊肉时,不慎失足坠落身亡。事发后,高某的家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作出了相应的记录和拍照,并未提出异议。高某家人处理完毕后事,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815日下达拒赔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拒赔原因不明,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得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高某生前因心脏病有过住院史,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不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梳理案情释法明理,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后未及时对高某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拒赔决定送达时未能说明拒赔理由,且未能提供足以支持拒赔决定的证据。由于高某已下葬,查明死因的举证难度大、费用高,双方协商解决有利于尽快化解矛盾。

经过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理赔款3.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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