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无所依 八旬老妪将四子女告上法庭

作者: 王雪芬    发布时间:2018-03-27  访问次数:545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自古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我们不难会遇见这样的情景: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却因无家可归,生活无人照料,不得不将子女送上被告席。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现年84岁的原告邹某,有两子两女,丈夫过世后,邹某独自将其儿女抚养长大。两女儿相继成家,邹某跟随次子生活。2016年,邹某摔伤,次子邹某甲因外出务工无法照料,便与大哥李某签下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邹某随即到长子李某家生活,并将自己下葬的棺木带至李某家。因家庭关系不睦,邹某在李某家仅仅生活几月后离开。现其孤身一人,生活无人照顾,靠低保和养老补贴维持生计,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原、被告各有态度,看似平和的意见分歧却蕴含着激烈的矛盾隐患。长子李某称,邹某可以继续跟随其生活,但其不会支付一分钱的赡养费。而原告邹某表示,再也不愿跟随长子生活,要求四子女每月共同支付赡养费1200元、李某将其棺木返还。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且原告邹某已是耄耋之年,希望通过亲情感化子女。但该案经两次开庭,未促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邹某虽有低保及养老补贴,但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故四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邹某在搬至李某家生活时,将其下葬的棺木也带至李某家,该棺材系邹某所有,李某理应返还。鉴于原告撤回要求四被告轮流护理其生活起居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医药费300元,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邹某所有的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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