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成反“侵权”? 法官:正确维权才是“硬道理”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否则可能维权不成反变“侵权”。近日,建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维权不当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某日,小刘在老王的水产品店购买鲫鱼一条,现场称重为1斤,宰杀后称重为8两。小刘付款后携鱼离开,回家复称发现只有6两重,小刘怀疑水产品店的称缺斤少两,便回到水产品店与老王理论。老王告知其店里的称没有问题,因为鲫鱼12月份有籽,所以宰杀后鱼的重量无论是8两还是6两都是正常的,双方争执不下,小刘一气之下将鱼扔在水产店门口离去。
随后小刘在微信群聊、朋友圈、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和文字(“各位居民不要去老王的水产品买鱼了,1斤的鱼大概只有8两,还态度恶劣”“一斤少2两,10斤少2斤,一天卖鱼要坑死好多人”等)。老王遂以小刘该行为损害水产店的商誉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将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厘清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和名誉权保护两个不同权利的区别,并详细告知权利的维护需采取的理性方式。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老王撤销诉讼,小刘承诺不采取偏激的维权方式,自行在互联网上删除相关文字和视频,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
那么,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该如何合理维权呢?
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遵守法律底线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语言和虚假信息误导网友、避免因维权过度,承担侵权责任。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保存好发票等证据,可以先自行与经营者协商,当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例如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遭遇过度维权损害商誉、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时,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