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字牌掉落砸伤行人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18-09-12  访问次数:1432

广告牌安装过程中,字牌突然掉落砸伤行人。经查,该事故系定作人过失所致,那么广告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是否享有对定作人的追偿权呢?近日,建始法院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案。

据悉,谢某与其丈夫袁某经营一家装饰广告店,高某欲在自家住房内经营“××美发”理发店,遂于2018年3月口头协议约定由该装饰广告店为高某制作“××美发”四个发光字牌。3月15日下午,谢某安排其丈夫袁某、员工贺某将制作好的“××美发”字牌搬到高某住房楼顶处,并按照高某的指示,开始逐字将“××美发”发光字牌安装固定于楼顶临街的护栏墙内侧。在此过程中,放靠在护栏墙上的“美”字突然翻落至楼下,将人行道上的向某砸伤。

向某伤愈后,要求广告店予以赔偿,经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谢某赔偿了向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余元。然而,对于该事故的发生,谢某认为系高某失手掉落字牌所致,过错应由高某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由高某支付其代为赔偿的医疗费等损失。一时间,谢某与高某各执一词。

经查,对于突然掉落砸伤行人的“美”字,系被告高某持该字牌在护栏墙上比划安装位置后,将该字牌靠放在护栏墙。

法院认为,被告将该字牌放靠在护栏墙从而造成安全隐患,是向某被“美”字字牌砸伤的直接原因,由于原告在交付工作成果前系包含“美”字字牌在内的所有发光字牌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对自己管理的物件的安全保障责任。故原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负担损失的70%,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负担损失的30%。遂判决被告高某给付原告现金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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