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伤人 责任由谁负?
小区电梯突发故障,
运行过程急停,
导致业主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向某是湖北建始某住宅小区业主。2023年10月3日,其乘坐小区电梯下楼,下行途中电梯突然急停,向某站立不稳摔倒受伤,当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向某腰2椎体爆裂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因伤害赔偿问题长时间没有得以解决,向某便诉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将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发包给维保公司,建始法院根据向某申请追加维保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业主向某此前生过病,身体不好,乘电梯时无人陪同,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维保公司作为具有维修保养电梯资质的企业,多年以来一直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负责肇事电梯的维修保养,但肇事电梯在向某受伤之前一再出现故障,足以证明维保公司维修保养不够,未能有效防止向某伤害事故发生,对向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将电梯维修保养发包给维保公司,但按照物业公司与维保公司的合同,物业公司对电梯依然有日常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发现电梯故障或异常,有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的义务。在向某受伤之前,肇事电梯即发生过故障,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了维保公司但未停止电梯运行,亦未采取措施劝阻他人乘电梯,致使业主向某得以进入电梯进而受伤,物业公司对向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认定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1292.55元,由物业公司赔偿赔偿30%的损失39387.76元,维保公司赔偿70%计97904.79元。
维保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梯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属于基础设施和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均应由专业部门负责。如因电梯故障遭受损害,受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有过错的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和运维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小区安全,不应一味推卸责任,更不应当对普通人乘电梯苛以常人难以尽到的过高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