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文明细胞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0  访问次数:2195

   

为了不断提高文明创建的质量,推进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明细胞建设是社会主义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之一。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含科、队)的创建取得优异成绩,经本院文明创建领导小组严格考核后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条   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的工作在本院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政治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文明庭(室)标准

(一)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学习空气好。理论教育有计划、有制度、有落实,干警学习自觉性强,理论联系实际效果显著,庭、室基本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

(二)庭室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求实创新,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三)工作成效显著,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好。庭室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在院内居先进水平。

(四)干警素质较高,精神面貌好。干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精神振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五)干警纪律观念较强,自觉遵纪守法,庭室工作、生活秩序良好,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无黄、赌、毒问题。无歧视、虐待老人、妇女、儿童现象,婚丧喜庆不大操大办。

(六)重视智力开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好。在院统一安排下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科学文化水平和审判业务素质。积极参加院组织的文体活动。

(七)庭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清洁卫生好。

(八)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庭、室干警无计划外生育。

(九)积极参与单位文明创建,文明共建好。在院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文明家庭标准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认真学习实事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纪律,无赌博、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无歧视、虐待妇女、老人和儿童现象。讲究文明礼貌、无不文明行为;

(三)家庭团结,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友好、尊老爱幼;

(四)无计划外生育,注重对子女的教育,集体荣誉感强;

(五)注重环境绿化、美化,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生活方式科学文明健康。

第六条   文明大院标准

(一)   院内建筑布局合理,院落干净整洁,场地平整、畅通,绿化覆盖率高。

(二)   院内无计划外生育。

(三)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无刑事案件和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门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防盗制度健全。

(四)   院内各住户团结友爱,有集体荣誉感。

(五)   院内有娱乐活动场地和必须的活动器材。

第七条   文明楼幢标准

(一)   楼幢的住户团结、互助好。

(二)   楼幢走道畅通、洁净。

(三)   楼幢住户无赌博、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   楼幢各住户无计划外生育和无违法违纪事件、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   文明家庭、文明楼幢、文明大院和文明庭(室)的评比由全院干警无记名投票产生。

文明家庭、文明楼幢、文明大院和文明庭(室)每届(二年)评选二次。

第九条   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的评选,要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已授予的文明单位、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巩固创建成果。

第十一条   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年终授予荣誉称号,授予称号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文明创建工作业绩,作为提拔重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被授予的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院文明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庭(室)荣誉称号:

(一)庭(室)领导班子不团结或干警受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各项工作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不讲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不实、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有赌博、封建迷信行为,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卫生面貌差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四条   文明家庭、文明大院、文明楼幢和文明庭(室)的参评对象为本院正式干警家庭、宿舍大院、机关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文明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辑: 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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