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庭审敲响“醉驾”警钟
——建始法院开展危险驾驶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今天身临其境的观摩体验,让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喝酒成本低,但酒驾的代价却很大。这次普法教育像一记警钟,我会更加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名刚旁听完庭审的党员感慨道。4月25日,建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校车司机、外卖员和物流企业驾驶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沉浸式体验警示教育“课堂”。
随着法官敲响法槌,在庄严的庭审现场,旁听人员整齐落座,全景式“直击”庭审现场,真切体会到庭审的庄重、法律的威严,并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法律适用等问题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肖某在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行驶过程中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血样化验,肖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240.3528mg/100ml。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肖某具有坦自、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次公开庭审不仅是对肖某个人行为的法律审判,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相关从业者的一次深刻法治教育,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以最直观的形式亲身感受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酒驾入刑近十三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日益深入人心。但近五年来,我县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占比高达22.2%,且均由醉酒驾车引起,常年稳居第一“大罪”,其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侥幸心理作祟,对酒驾后果缺乏清醒认识等。本案肖某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近半百却因酒驾要付出法律成本、职场成本、经济成本、家庭成本等等,如此高昂的成本让肖某悔不当初。
以案为鉴,建始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酒后驾车乃交通大忌,行车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一)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