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帮工受伤 高效调解及时履行

作者: 覃瑶 陈盈    发布时间:2024-10-26  访问次数:445

帮工过程中被同伴砸伤,谁来赔偿?近日,建始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引发的民事纠纷。

2023年11月,何某雇佣高某为其搬木头下山,并让其再叫一个人,高某便邀请了周某。搬运过程中,何某告诉高某,将木头从山上推下可以省力点,高某照做,但滚动的木头砸伤了正在山下仓库歇脚的周某。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干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提供劳务受害产生的住院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968元。

何某辨称,自己雇佣的是高某,周某是高某找来的,不是自己雇佣的,出事后应该去找高某。

高某认为,周某受伤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在山脚休息没听到喊声导致受伤,并且自己和周某一样都是被雇的帮工,该担责的是老板。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发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事实认定,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较大,于是决定进行背靠背调解。调解当天,承办法官轮流与三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梳理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三方均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山上直接将木材推下山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行为,何某本就不该提出此建议,且在提议之前也并未确认山下是否有人。何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但其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监督安全不力的过错,故对雇员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同为雇员,在帮工活动中也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从山上推木头下山的行为很容易砸到下面的人或物,就算雇主说可以,也应认识到风险,且在推之前也没有核实下面有没有人,对于周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亦承担一定责任。

本来剑拔弩张的三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都认识到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调解意愿。在周某代理人和高某亲属的共同劝说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何某、高某分别给付周某经济赔偿金28000元、10500元,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目前赔偿金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雇佣现象已成为常态化趋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加。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务者都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防患于未然。

作为提供劳务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度,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在劳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不违规操作、不冒险蛮干。作为接受劳务者,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在雇佣劳务者之前,务必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及时消除潜在的危险隐患。在劳务过程中,要为劳务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此外,双方都应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在劳务关系确立时,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这样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更好地确定责任划分,减少纠纷的产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劳务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编辑: 覃瑶
文章出处: 景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