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园玩乐受伤,责任由谁担?
2023年3月某日,小朋友芳芳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建始县城某游乐场玩耍,被一同玩耍的小朋友豪豪扑倒在地压伤,后芳芳在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确诊为右侧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住院治疗48天后出院,花去治疗费近5000元。
芳芳出院后,因其父母与豪豪的父母及游乐场协商未果,芳芳的母亲将豪豪及其父母、游乐场起诉到建始县法院,请求判令豪豪及其父母、游乐场赔偿芳芳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豪豪在游玩中因未能控制自己的动作造成芳芳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豪豪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游乐场在儿童进入游乐设施时未按照其设置的年龄界限进行管理,仅需支付门票后就可以随意进入场内任意游乐设施玩乐,在危险性较大区域未安排工作人员值守,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豪豪的父母和游乐场共同赔偿芳芳各项损失14000元,芳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
法官寄语: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是每个监护人的职责,带儿童到游乐场玩乐,要随时注意儿童安全,严防儿童受伤和伤害其他儿童。游乐场系儿童游玩的公共场所,对进入场内玩乐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根据儿童年龄和智力状况设置可以进入的游乐设施,做好游乐设施防护,在危险性较高的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值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枯拆李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