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州宴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一案的公告
作者: 冯超 发布时间:2024-12-10 访问次数:321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州宴阳天餐饮文化传播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一案的公告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薛明珍的申请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3)鄂28破中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恩施州宴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1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那28破1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并指定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担任恩施州实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本院于2024年1月13日受理该案。
恩施州实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5日前向恩施州宴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北段85号四楼)。联系人:刘沛律师15027218763(微信同号)、任蓉律师13593620022(微信同号)。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恩施州实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施州宴阳天餐饮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