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丨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法与度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4-04-23  访问次数:69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怎样才能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找到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办法,把握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限度。

一、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办法

(一)建设调解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通过文化走廊等方式,宣传和谐、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结合“六尺巷”等故事,宣讲“和为贵”的大道理,让愿意调解、接受调解的观念,深入人心;各法院的审判人员,甚至每位工作人员,对到法院来访、诉讼的人民群众要笑脸迎送,热情服务,并且有始有终,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心里距离,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诚心诚意接受法院调解,调解之后不反悔。营造适宜调解的庄严又不失温馨的圆桌审判等环境;建立并逐渐完善调解工作考核制度,下大力气提升法院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水平,使之具备强烈的调解责任心,“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做好视听资料收集、保管,让调解工作有据可查,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调解之前先“备课”。案件承办人在调解工作开始之前先“备课”,即通过阅卷、询问、走访、调查、勘验、勘查等方式,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情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情况,比如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当事人所在地的风土人情,从而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如我在诉,把握矛盾的症结,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对确定调解的要制定调解的方式方法和目标——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力争通过调解消除矛盾发生的根源,打通当事人的“任督二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避免就案办案,因为矛盾解决不彻底这一件案件解决了那一件案件又来了的“按下葫芦起了瓢”现象的发生。

(三)实行调解分流。发扬枫桥经验,将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嵌入当地调解工作大格局,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分流,案涉专业知识,更适宜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的,委托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信任当地乡村干部的,可委托当地乡村调解组织调解;适宜人民法院自行调解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认为需要人民法院联合有关组织有关人员调解的,联合调解。调解分流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分流。无论哪种调解,都要围绕目标进行。对于委托调解的,委托法院要及时跟进调解情况,该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不适宜继续委托调解的及时终止委托调解。

四)灵活进行调解。

1.把握调解契机。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执行调解要有机结合。调解人员要“眼观四路”,根据当事人的表情变化捕捉其心里变化,抓住调解契机,适时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不局限于庭审调解阶段,审判人员在调解契机到来时,可在当事人同意后随时将庭审转入调解程序。调解要尽量符合当地乡规民俗,比如,在红白喜事场合一般不调解,更不能开警车到当事人家中调解。

2.选择调解场合。适宜线上调解的线上调解, 适宜线下调解的线下调解。

3.注重仪表。调解人员要着装得体,举止端庄又不失亲近,既体现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又不让当事人感觉疏远。开庭调解时,要按规定着装、按规范用语。

4.讲究语言艺术。庄重严肃的法言法语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办案的严肃性进而谨慎决策,诙谐幽默能够活跃调解气氛拉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关系。

5.选择调解方法。对于道德感强的当事人,通过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情动人;对面子观强的当事人,可以不公开形式调解;对于性情暴躁的当事人,引导适当放慢调解节凑,避免激怒;对于慢条斯理的当事人,适当加快调解节凑;对于规则意识强的人,结合案例通过条分缕析法律规定以法律法理服人;对于不守诚信且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在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的基础上调解……

二、把握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限度

过犹不及,人民法院在加大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力度的同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合法、自愿、不能久调不决,这就是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限度,人民法院必须把握。
    (一) 坚持依法调解。调解程序要合法,由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中要保护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但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需要做工作化解矛盾,照样应该做工作化解矛盾。

(二)坚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调解。调解的基础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的启动、进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自愿。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迫进行调解程序。调解中及时提醒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利于其决定是否继续接受调解;调解的结果,必须是当事人愿意接受的方案。当事人不愿意接受的方案,不得强迫其接受。调解协议签字之前,告诉协议签字后的法律后顾,以便于其自愿决定是否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避免签字之后反悔、申诉、上访情况的发生。

(三)坚持及时调解,防止久调不决。兼顾公正与效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因案而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的,依法及时判决。

为了在加大调解的力度的同时把握调解的限度,在压实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责任的同时防止违法调解、久调不决,遥不可及的高调解率指标应当废止。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初浅看法。总之,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不仅需要相应的硬件设施,需要浓厚的调解氛围,需要不断完善的调解工作大格局,而且要需要调解人员具有强烈的调解责任心,熟悉当事人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掌握相关法律,具备一定的语言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中从事民事案件审判的审判人员,都是长期而严峻的考验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