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78期】丨交通事故现场“私了”次日伤重,没有责任认定书还能索赔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觉无碍当场“私了”,次日身感不适入院治疗,事后申请认定责任时,事故现场已破坏且监控损坏,交警部门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还能索赔吗?日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过错,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案情回顾
李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一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与胡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前部发生碰撞,李某连人带车倒地。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身体无大碍,当场与胡某达成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口头协议,双方随即离开现场。
次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4930.50元。
李某出院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发路段监控损坏,公安机关未予认定,李某遂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李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胡某达成的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口头协议。因公安机关未进行责任认定,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遂成为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必经前置程序,对于诉诸法院但未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仍应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在案证据证明,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让右方道路的胡某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胡某通过同一路口时,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因肇事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之内,李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能够获得足额赔偿,胡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