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空调“无码机”三倍赔偿? 法院:支持
夏日炎炎,空调销售旺季即将来到,有的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自己购买的空调为“无码机”,那么,何为“无码机”?买到“无码机”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购买到“无码机”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被判令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消费者刘女士在王某经营的家电商场以24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房屋装修完成前便安装到位。在之后的调试过程中,刘女士发现空调无法正常工作,于是致电空调品牌方售后,经品牌方服务中心人员上门查看,确认该空调为“无码机”,且安装所用管路非专用辅材,也非品牌指定工人安装,无法享受品牌方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
家电商场称涉案空调是刘女士在多方对比价格后请家电商场王某帮助其在其它地区供货商处进购,考虑到与刘女士是相熟的关系才冒险进购。该空调属于市场销售区域的窜货机,撕下条形码是为了躲避品牌方罚款,机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
2023年底,刘女士以电器商场售卖“无码机”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按照目前市场上的说法,“无码机”分为两类,一类是品牌厂家生产,由于地区与地区之间售卖价格不同,商家在其它地区拿货售卖,为了防止厂家严查“窜货”情况被惩罚,所以售卖时把这类产品的条形码去掉;另一类为个别商家或者小作坊通过零部件拼凑拼装而成,这一类产品则属于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包含其预期可享受该空调产品生产厂家更有保证的售后服务,电器商场在售卖涉案空调机时撕掉条形码,没有详细告知刘女士无码机与正常机器在后续售后服务上的区别,存在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有违诚信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判令电器商场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刘女士赔偿款74400元。
法官说法
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守则,诚信交易、公平交易。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因为交易信息要素掌握不全面,不可能完全明白某些交易细节或产品标识的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也应当注意尽量前往正规产品授权经销商处购买,并注意查看产品相关标识铭牌等是否齐全。购买后,记得索要正规发票作为维权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