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挖掘机一台,建始法院高效执结一起先予执行案件

作者: 黄羚    发布时间:2018-06-29  访问次数: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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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中午十一时四十八分,建始县长梁乡某村,建始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将神钢140——8挖掘机一台交付给申请人向某拖走。

执行人员是十时许到达执行现场的。从到达现场到执行完毕,不超过一小时。

2018年6月22日,建始法院受理了向某与金某、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向某申请先予执行,要求金某、李某返还神钢140——8挖掘机1台,向某并提供了担保。6月27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先予执行。当日,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6月28日清晨,执行人员在财产保全组组长黄海军带领下赶赴现场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通过多种渠道给当事人讲道理、说法律,执行颇为顺利,没有遇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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