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逃逸 官店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 黄光菊 张清波    发布时间:2016-11-07  访问次数:1129

深夜驾车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谈某未第一时间查看伤者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反而驾驶车辆迅速逃离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日前,建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6年2月15日23时许,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景阳向官店方向行驶,行至红二线路段时,因夜间视线不好加之深夜疲劳驾驶,谈某不慎将景阳镇村民黄某撞倒在公路上,尔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谈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黄某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黄某及其亲属的谅解。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始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本案的被告人是因肇事后逃逸,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才入罪。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即使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付,超过部分仍由肇事者承担。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经济上来讲,肇事后逃逸都是不明智的。


编辑: 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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