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修路引争端?法官:换地试试

作者: 陈盈    发布时间:2024-06-25  访问次数:238

“太感谢你们了,不是你们来帮忙,我和他说不通的。这样一换了,我们后人都不要操心了。”深夜十一点,法庭工作人员将李某夫妻送回家门前,二人站在警车前连声道谢。

近日,建始法院景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被告李某却迟迟不见身影。想到李某夫妻收到应诉材料时曾对送达人员说一定会到庭,法庭干警几次拨打李某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从村委会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李某不愿意来开庭,承办法官只能缺席开庭。闭庭后,了解到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是亲兄弟,双方纠纷由来已久,经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化解纠纷,经与村委会联系确认被告在家中后,承办法官决定当日下午到原、被告所在的景阳镇某村进行实地踏勘,并联系了景阳镇政府和综治中心及该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打算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再次调解。

村委会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对法庭干警介绍,向某与李某系同母异父兄弟,向某曾将其林地的一部分转让给李某供其修建住宅,但建成后李某的住宅仅有一条宽0.6米的小路供人行走,且李某屋前屋后均系向某田地和山林,其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在向某外务工期间,李某擅自扩建道路,占用了向某的林地和土地,双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到了现场后,向某和李某又起了争执:向某说李某强占他的土地修路“不讲道理”,李某认为母亲与继父都由自己赡养出了大力,土地“占了就占了”……待当事人情绪发泄过后,承办人开始询问案涉土地和道路历史状况,得知这一块土地原本是二人父母的老宅旧址,老宅按照农村习俗兄弟三人各划有一间,但父母去世后土地和山林均登记到向某名下。李某认为,这是母亲留下的山林土地和老宅,自己本来就有份;向某则认为,自己依法办理了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案涉土地享有排他权利。承办法官和政府、综治中心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双方做释法明理工作时,了解到李某希望从另一个方向再修建道路,于是提出了一个彻底解除后患的方案:李某用另一块土地与向某交换案涉土地,向某另就李某房屋周围便利使用其林地作出了让步,这样既方便了李某屋前的土地供自己管理使用。李某同意了这一方案,向某却不愿意,调解眼看就要无疾而终。

经过到场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到了下午七点多,向某最终松口答应:向某保留靠近自家住宅的一小部分土地,靠近李某住宅的一部分则与李某另一块较小地块互换,土地面积不足部分由李某折价两万元补充。晚上十点钟,法庭干警随即跟兄弟二人一同再次走到田里对土地面积、四界进行了比对,并栽下了划定界址的标志。确认了互换土地的界线后,众人又共同来到村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帮助向某和李某拟定了土地互换协议,并且提出可以协助二人办理互换土地登记,李某也当场将两万元补偿款转给向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双方在土地互换协议和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法庭干警将没有开车的李某夫妻送到家中。

中华文明自农耕发源,土地一直被视为根脉所在,对农民来说更是安身立命之本,而对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而言,保障基本通行权利也是生活幸福和谐的应有之意。这一次纠纷的调处更是一次生动的现场普法活动。为相邻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不仅是道德上的互助,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对于乡村生活中发生的此类纠纷,耕地要保护、通行权利要保障、当事人的心理也要顾全,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取得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处理方案是关键所在。今后,建始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的担当作为,进一步挖掘各类纠纷的症结所在,不断创新矛盾调处化解方式,推动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和美建始贡献法治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景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