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多出的四百元执行款
——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的执行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8-11-27  访问次数:635

20181120日上午十时许,建始法院306办公室,冯某爽快地交了执行款。邹某本次申请执行3600元,冯某却一手交来4000元,“今年还有两个月的, 400块,也预交算了。”她说。

被执行人交的钱比申请执行的数额还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上周五,1116,我收到一件抚养费执行案件。邹某申请执行,要求冯某给付其女儿201761日至2018111的抚养费3600.00元。

冯某与邹某2011年同居,次年生育一女孩。冯某与邹某2014年开始分居。2015422,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孩跟随邹某生活,冯某从201551起支付女孩抚养费,每月200元。20181115,邹某申请执行,要求冯某给付其女儿2017612018111的抚养费3600.00元。1116,案件分到了我手上。

收到案件当日,我们小组就到冯某娘家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却没有找到人,冯某娘家全家外出。

我有些失望,还以为这趟又白跑了呢。

柳暗花明,小谭、小彭多方调查,居然向村干部打听到了冯某母亲周某的电话。

“不按法律文书履行,我们就会限制你女儿高消费,要将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几千块钱出个丑划不来哦。”在返回法院的路上,我打通了周某的电话并对她说,并请她帮忙做她女儿的工作。

“是有些事想不通才没有给的。”周某说。

我于是约她19日到法庭来一趟,有话当面说,她同意了。

19日,周某来了。

“冯某以前是付了抚养费的,去年六月份开始就没有付,邹某不让冯某看娃娃,冯某往哪头想?”周某说出了冯某不给付抚养费的缘由。

查财产、传唤……本来,依法定程序执行案件就行了,直截了当。至于探视权的问题,法律文书上没有涉及,执行人员按文书办事,完全可以不予理会。但我认为这个案件不应当这样机械地办。机械办案,就事论事只执行抚养费,三千多块钱也许不是一件难事,即使冯某这次履行了义务,但看不到孩子,她心中的疙瘩解不开,她今后还是很可能不会自动履行义务。孩子才六岁,最低还要执行12年的抚养费,一个月200元,从法律文书上看,邹某一个月可以申请执行一次,法院该要花多少精力去执行这个案件?更主要的是,如果能够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孩子也都有好处……

先试一试吧,看双方能否和解,看邹某能不能让冯某探视孩子,我拿定了主意。

我通知双方当事人20日上午到办公室来。

20日上午八时许,冯某来了,带着莫大的希望来的,她拎着一口袋衣服,给孩子买的。

几分钟之后,邹某来了。

“你们都是明白事理的年轻人,不是夫妻还可以做朋友嘛,有什么解不开的结?我看,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你们应当打和气牌,不仅让孩子得到抚养费,而且让孩子感受到母爱和父爱。冯某经常去看看孩子,不仅是她作为生母的权利,而且对孩子有利。你们关系融洽了,她心里没有疙瘩了,估计不待法院通知她都会履行义务,说不定还不止调解的那个数目。我很少听说过娘不疼孩子的。如果一月一次申请法院执行,你们有那么多精力吗?……”我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

出乎意料,邹某爽快地答应了冯某的探视要求,并表示会尽力配合冯某探视孩子。

冯某非常满意,当场支付抚养费。邹某本次申请执行3600元,冯某却一手交4000元。“今年还有两个月,还有400块,交了算了。”她说。

双方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法院,邹某手里拎着冯某给孩子买的那袋衣服。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