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容易过户受阻 12年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

作者: 龙克亚    发布时间:2018-04-02  访问次数:550

买房之时,因该房屋未取得相关手续而未过户,等到房屋证件终于办理齐全,被告却对卖房行为反悔,不同意过户,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该案还得从2006年2月说起,原告徐某甲与徐某乙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徐某乙将住房三间出售给徐某甲,面积共计120.9㎡;该房屋无任何手续,由徐某甲自行办理;合同签字时徐某甲一次性付完房款4万元;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天,徐某乙出具领条领取购房款4万元。

2009年8月,由原告出钱徐某乙办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徐某乙。2011年11月,徐某乙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徐某乙、熊某,共同共有。附记栏:该房屋建成年份1989年,产权来源自建。

原告诉称:原告与徐某乙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并于当天付清购房款4万元。双方发生房屋买卖之时无任何手续,接下来的12年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原告出钱催促之下,2009年8月徐某乙办理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为徐某乙和其妻熊某的名字。原告请求被告及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被告徐某乙辩称:其与妻子熊某是组合家庭,2003年3月登记结婚。卖房之事一直隐瞒其妻熊某,熊某知道后不同意协助过户,同时认为卖房价格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证书,双方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诉争房屋建于徐某乙、熊某登记结婚之前,因此该房屋的归属应当为徐某乙的婚前个人财产。徐某乙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时明知自己已经变卖诉争房屋,仍将熊某作为共同共有人进行了登记,此种行为属违约。因此,即使诉争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已经登记在熊某名下,亦不影响原告主张该物权。故判决被告徐某乙、熊某协助原告徐某甲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在经建始法院审判执行程序后,房屋历时十二年之久终于登记到原告名下,该案也最终落下帷幕。“感谢法院公正审判,感谢法官不厌其烦的解答与帮助,感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雷厉风行,让我萦绕心头十二年的心结终于打开了。”该案原告在给法院送来的感谢信中如是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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