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而无信将货款汇至他人账户 法院判“还”
诚信乃立身之本。日前,建始某商贸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将专柜销售货款汇入指定账户,迳行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货款汇入他人账户,被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2014年8月5日,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与建始某商贸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建始某商贸公司将其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用于经营家纺产品,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经营期间由建始某商贸公司统一收银,扣除所需交纳的费用后,由建始某商贸公司将货款支付至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同时特别约定“如更改结账户名必须征得陈某某同意”。
2015年9月15日,建始某商贸公司与杜某某就上述商铺另行签订《商铺经营权合同书》。2016年1月10日,建始某商贸公司与杜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与建始某商贸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自动终止,经三方同意,改由杜某某与建始某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所有货品转由杜某某经营。该说明上未有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盖章及签名。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建始某商贸公司向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指定账户汇入48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建始某商贸公司向杜某某账户汇入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建始某商贸公司与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始某商贸公司应将货款汇入陈某某账户系特别约定,在双方间的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建始某商贸公司迳行与杜某某签订合同,并将货款汇入杜某某账户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建始某商贸公司支付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货款2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建始某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建始某商贸公司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同一商铺出租予杜某某,销售货款也汇至杜某某账户,建始某商贸公司对销售接收货款账户等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严重违约,该行为对江苏某卧室用品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建始某商贸公司自行承担。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未终止的情形下,切勿“言”而无信,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