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缓刑”不当“刑”

发布时间:2023-11-22  访问次数:186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但有人却偏偏一错再错,

来看这位男子是如何

一步步把自己“作”进监狱的。

 

2022年12月6日20时许,小熊酒后驾车行至同村居民家中,被公安民警出警时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小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该酒精含量超过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3月1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向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生效后,建始县司法局依法对小熊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宣告缓刑期间,我们来看看小熊都做了些什么……

 

2023年3月22日:小熊因赌博被建始县公安局罚款300元,且在此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未能联系到小熊,管理部门对其警告一次

2023年6月15日至6月17日:小熊请假外出期间,不主动报告活动情况,不接听电话、不回信息,管理部门对其训诫一次

2023年7月5日凌晨:小熊未经批准到达恩施市,管理部门对其警告一次

2023年8月14日:小熊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2023年8月25日,建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小熊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小熊无视国家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2次警告,仍不改正,属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小熊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自我约束,增强对法纪的敬畏意识,才能充分感受到自由的珍贵。在此提醒大家: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得不偿失,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文章出处: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