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领证,可以继承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3-10-12  访问次数:137

近日,建始法院民二庭办结了一起中院指令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其胞弟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时常争吵,致使其胞弟服毒自杀。因其胞弟没有子女,死后遗留的财产被被告侵占,其中有一栋房产是原告父母留下来的祖宅,分家之后登记在胞弟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对死者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要求其停止侵占,腾退房屋。

而被告辩称,其在前夫过世后便与原告胞弟同居生活,长达十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但他的生养死葬均由自己和她与前夫的儿子负责,她认为这栋房产是老伴留给自己孤儿寡母的东西,应当由自己和儿子来继承。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各自有住处,并无任何一方实际在案涉房屋中居住,但双方均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利。且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被告阻拦,他们未能及时修葺祖宅,导致案涉房产已经部分坍塌。承办法官决定,赴巴东县金果坪乡桃李溪村对案涉房产进行实地查勘。

到了桃李溪村,承办法官首先来到村委会,向当地“父母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承办人得知,死者与被告在被告家中同居十年,期间情感较好,没有领证但亲属都知情。死者生前嗜酒且患有脂肪肝,其死亡后被告给村委会打了电话,村干部到现场后发现地上有瓶子,推测其除饮酒外还服了毒。后被告出钱给死者买了棺材,并经手主办了死者的丧葬事宜。

“我们是觉得,丧事都是她经办的,应当是有权利继承遗产,没有领证也是事实婚姻嘛,一起生活了那么多年,没想到现在法律不认这个了。”村干部说。

法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邀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来到案涉房屋前,与等候再此的当事人双方一起拉了椅子围成圈,在老房子斑驳的木墙前坐下。在双方的诉说中,纠纷的由来也被一点点还原:原来,是原告方希望来修葺祖宅时用语不当,引发了被告的反感,被告在老屋上挂了锁,致使一间房屋因未能及时得到修葺而倒塌,双方的矛盾激化。在法官和村干部推心置腹的劝解下,被告态度产生了动摇,说知道自己要房子没用,只是认为原告不来找自己好好沟通,反倒起诉到法院,她一个大字不识的老人到邻县去参加庭审,十分委屈。她表示愿意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但希望原告能摆出一个态度来。到场的原告也向被告表示了歉意,说以后还是一家人,要相互帮扶,原告放在祖宅中的物品自己抬不走,他们也可以搭把手。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向承办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表达谢意后,有说有笑地离开了老屋。

法院说法

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被告与死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在1994年之前,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以享有作为夫妻的权利。而在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纵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以配偶身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同居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没有继承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虽然法律上现在并不认可事实婚姻,但同居关系中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不是夫妻也是搭伙过日子的“老来伴”,在死者生前伴侣也对其有较多扶养和照顾,同样有权利分得一部分遗产。但这种继承并不能享有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如死者虽无父母子女在世,却有同胞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同样有权继承遗产。类似规定早在1985年开始施行的《继承法》中就存在。也就是说,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继承纠纷的双方往往不是血亲也具有紧密的社会联系,为了财产对簿公堂,虽然不失为一种相对文明的纠纷处理方式,但一纸判决书下来,往往赢了官司,失了感情。亲属之间能够坐下来有商有量,不伤和气地处理财产,也避免了后续因财产分割的执行再次引发纠纷。案结了,事也结了,亲人还是亲人,碰了面还能打个招呼,坐下来一起吃顿便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文章出处: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