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彩礼谁买单?
“这些钱都用于同居期间二人的共同生活开支,我为什么要还?”调解席上,女方言辞激烈地质问男方。近日,建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婚姻未缔结,要求返还彩礼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1年,双方通过“探探”社交平台相识。随后男女双方经过沟通了解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感情一路升温,女方以结婚为由向男方讨要生活费、彩礼等共计5万多元。2022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因同居时间不长、性格不合等因素导致分手。于是男方为挽回经济损失,多次讨要,女方不返还,遂将女方诉至建始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来恋爱期间,双方曾共同前往A省务工,期间男方托人为女方找工作,但女方一直没去上班,男方多次给女方转账,最终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局面。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女方起初态度非常强硬,不愿返还,经过法官向其耐心细致地解读了《民法典》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并列举相关典型裁判案例之后,女方也逐渐冷静下来。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同时以“劝、谈、说、教”的调解模式,从案件事实、经济水平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女方向男方返还部分彩礼款,男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矛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婚约男女双方一旦发生感情纠纷,彩礼返还问题就转化为矛盾激化点,如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还会引发极端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婚姻大事,不可不慎。爱情本无价,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倡导文明新风尚。
普法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