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家中赌博 三男子从中渔利获刑

作者: 鄂胜明 王婉婷    发布时间:2018-01-11  访问次数:1263

为了赚快钱,三男子铤而走险组织他人在家中赌博,并从中抽利。1月10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龙某、李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赌博罪判处向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4月中旬,龙某、李某、向某商议在龙某家中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龙某主要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伙食等服务,李某主要负责组织赌徒并参与赌博,向某主要维持赌博场所秩序。4月21日至24日期间,组织参赌人员在龙某家以“扎金花”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300元。其中,4月21日、24日向某因故未参加。

4月25日,公安民警在龙某家现场查获赌博行为,并从向某处查获抽头渔利2000元。案发后,龙某、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龙某、李某、向某到案后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案件审理期间,三人向法院退缴了剩余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李某、向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向某参与的犯罪少于另外二被告人。综合被告人龙某、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犯罪前科、三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