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公交车撞向高架立柱……

发布时间:2016-12-07  访问次数:661

2015年6月10日中午11时36分许,上海市延安西路上,一辆正常行驶中的44路公交车突然偏离车道,连续撞击中心隔离护栏和高架立柱后骤然停止……事故造成2名乘客死亡、16名乘客(其中包括一名2岁的小孩)和3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司机沈某身负重伤被困车内。

中午时分竟然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是为了躲避乱闯红灯的行人?是车辆突然发生机械故障?还是司机突发疾病?抑或是司机“酒驾”甚至“毒驾”?一时间,人们猜测纷纷……

2016年9月2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随着庭审步步推进,疑团逐一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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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焦点:有没有“犯困”

下午2点,审判长敲响法槌,法庭审理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沈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随后,庭审依次进入公诉人、辩护人发问,法庭补充发问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在车祸中受伤的15位乘客、3位行人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妻儿、同事等多名证人的证言,案发时公交车车内及道路上的监控视频等证据。随着这些证据的逐一出示,事发当天的情形及被告人沈某的基本情况渐渐明晰起来……

44路公交车的运营区域位于上海中心城区的西南部,运营线路呈南北略偏东西走向。由东南向西北设28个站点,反向设27个站点,单向全程15.4公里,计划运营时间60分钟。

事发当天,沈某上早班。凌晨4点多出门赶往始发站龙华西路龙恒路站,5点钟准时发车开始一天运营。上午10点30分左右,沈某跑完2个往返,在始发站休息、用午餐。饭菜是隔夜准备好从家里带来的,一个荤菜两个素菜。11时许,沈某吃完午饭开始跑“最后一圈”,跑完这个来回,他就可以下班回家了。

中午11点35分许,沈某驾驶公交车从定西路由南向北右转进入延安西路,行驶至近番禺路西约200米处时,在遇道路偏转的情况下,没有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延安西路高架立柱,造成2名乘客死亡,16名乘客及3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

时间定格在中午11时36分许,沈某公交车司机的职业生涯定格在没有跑完的“最后一圈”的中途……

1958年出生的沈某,初中毕业后先到市郊农场务农,后回城进色织厂当工人。1993年,沈某转岗进入公交公司当售票员。4年后,公交车实行无人售票,沈某再次转岗成为驾驶员。在同事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平时话不多,也不太爱参加同事间的聚会,喜欢抽烟但不喝酒,不打牌也不搓麻将。上班开车,下班回家,生活简单而有规律。到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前,沈某开公交车已整整18年。期间碰碰擦擦的事故在所难免,但致人伤亡的事故从未发生过。本来,再有两年半,他就可以退休了。但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车祸,在给乘客带来死亡和伤痛的同时,也给他自己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身心创伤。

2015年9月1日,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沈某第一次在医院接受警方询问时,两次提及事发当时他有点“犯困”。但庭审中回答公诉人相关发问时,沈某表示,“在定西路转弯出来走延安西路时,我脑中一片空白。”公诉人问:“从监控录像看,36分05秒,车子偏离车道撞上隔离栏,在这之前,你有点瞌睡的动作。”沈某答:“交通肇事罪这个责任我是承担的,但是我没有打瞌睡。”

辩护人问沈某:“案发当日,你几点上班?”沈某答:“4点多起床,5点钟上班。到案发时,我已经开了5、6个小时了。”

审判长问:“案发当日,你在驾驶过程中有没有特别疲劳?”沈某答:“没有,跟平常一样。”

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公交车前方道路路况正常;11时35分45秒,沈某打方向盘车辆右转;11时36分05秒,沈某有点头动作;06秒,沈某双手控制方向盘在并无急打方向的情况下车辆撞上了高架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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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说明:是不是“犯病”

针对监控视频,辩护人提出,在车辆撞到护栏时,以沈某18年的驾驶经验,他应当有所反应,但实际情况是沈某没有做出任何反应。辩护人认为,“在事发前几秒钟的时间,沈某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

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其中,对被告人沈某是否因自身疾病影响机动车驾驶能力的鉴定意见,公诉人申请传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鉴定意见当庭予以说明。

法庭传鉴定人到庭后,鉴定人首先签署了“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的保证书。随后,鉴定人回答了公诉人关于如何作出鉴定意见的提问。

鉴定人表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沈某2014年的体检报告和事故发生后沈某的治疗报告。两份材料显示:沈某2014年体检时查出有高血压,但车祸发生后的治疗记录显示,沈某血压正常;沈某入院心电图检查提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其后临床未诊断沈某有心肌梗塞等其他心脏疾病;头颅CT片提示多发腔隙性梗死灶,但未见其颅内存在新鲜脑缺血及脑出血等征象。综合以上各项,沈某上述疾病影响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依据不足,可以排除沈某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

公诉人问:“如果病人有脑梗、心梗,会有什么表现?”鉴定人答:“如果是急性脑梗死或者心肌梗死,临床会有意识改

变,脑梗有肢体功能障碍,心梗会有胸痛。这些在入院后通过CT检查等都可以查出的,但沈某入院后的病例资料显示没有心梗或脑梗的情况。”

辩护人问:“鉴定报告中提到的‘腔隙性梗死’,这个病如果发作,对人体会有什么影响?”鉴定人答:“‘腔隙性梗死’是由脑部小血管出现病变引起的,如果发作,一般没有头痛或意识障碍,严重的会引起病灶脑部控制区域的运动障碍。”

审判长问:“被告人沈某的‘腔隙性梗死’严重吗?”鉴定人答:“并不严重。”审判长再问:“鉴定意见提及的两种疾病,从监控视频看,沈某有没有这两种疾病发作的可能?”鉴定人答:“心脏方面,我们认为没有发病;脑梗方面,从视频资料及之后的病例资料看,没有新鲜的梗死病灶,我们认为可以排除其脑梗死发作影响其驾驶能力。”

公诉人提供的其他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包括——

2名死亡乘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两人因该起事故分别造成胸部和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20名伤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司机沈某及1名乘客的伤势构成重伤,其余18名伤者的伤势,14人构成轻伤,4人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沈某的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日送检的沈某的尿液、血液中,均未检出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也未检出其他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

肇事公交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地,肇事车辆前行方向的道路向右弯曲(道路内向弧度为0.1396);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为40至43公里/小时之间;肇事车辆车头左角先与隔离栏发生碰撞,车头左侧再与高架立柱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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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能不能“减轻”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基于各自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围绕沈某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应予刑罚的轻重,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说,案发后,沈某一开始称自己“犯困”,后来说自己“脑子一片空白”,这其实是沈某对自己行为的供述和辩护。公诉人指出,医院的抢救记录反映,沈某在发生事故三小时后意识状态正常;监控录像表明沈某在车辆碰到左侧隔离带以后,即向右侧避让,右手去抓方向盘,这些都表明案发时沈某并没有失去意识,事故原因就是沈某最先说的“有点犯困”。公诉人表示,本案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进行量刑。

辩护人开宗明义为沈某作“罪轻辩护”。辩护人说,沈某从业近20年,表现一贯良好。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沈某是初犯、偶犯。由于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沈某不可能自首,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并对事故的发生一再表示愧疚之情,一再表示愿意认罪。辩护人指出,事故中重伤二级的沈某,既是本案的被告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在接受长期治疗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辩护人接着指出,本案除了沈某本人因素,也存在行业的特殊性。44路公交车途经交通繁忙路段,车队大多是中

老年人,没有新人加入使得车队处于老龄化状态。同时,车队对驾驶员如何应对紧急状态并没有进行教育,平时的安全培训只是开开会。辩护人认为,尽管沈某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行业的特殊性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为这种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位驾驶员身上。最后,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沈某妻子身患重病这个因素,对沈某从轻、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条件许可的话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某在公诉人、辩护人坚持各自意见的第二轮辩论后作了最后陈述:“我向遇难者家属和被我伤害的人表示沉重的哀思。出事到现在,我饱受煎熬。案发当日,我正常开车,事故发生让我深感震惊,尤其是被我伤害的那些人,我绝对没有伤害你们的心,让你们遭受骨肉分离的苦难,我悲痛万分。千古罪人向大家赎罪。请法庭、受害者家属对我网开一面,给我一个减轻罪刑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的陈述是真诚的悔罪,法庭希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以告慰死者、伤者以及他们的家庭。”

法槌敲响,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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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继续。在简要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后,审判长对被告人沈某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情节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对本案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点评。随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听到判决结果,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沈某流泪了,旁听席上,部分事故受害者及家属也流泪了……

在之后发送的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案的判决理由,判决书如此表述: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称,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以及宣读的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出庭所作的证言,足以排除沈某因自身疾病的因素而导致其不能安全驾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在本起事故中因未安全掌控车辆,在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及时修正行驶路线,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及庭审中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沈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该罪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2016年10月11日,上述一审判决生效,沈某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

11月1日,长宁区法院向沈某所在公交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交公司从目标管理向过程管控转变,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向有关方面呼吁,适当提高驾驶人员薪酬待遇,吸引更多年富力强的驾驶人员进入公交行业;深入研究驾驶人员疲劳规律,合理排班,充分保障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长期作息不正常和疲劳驾驶。

案后余思

防范瞬间铸成的悲剧

本案的结局注定是个悲剧。这个悲剧是在一瞬间铸成的,但要从这个悲剧的阴影中走出来,相关的人员或许要用很长的时间。

诚然,世事无常,生活中会有我们难以把控的“意外”发生。但这个悲剧属于“意外”吗?它真的无法避免吗?

平时,我们把取得驾照而很少开车的“本本族”称为“马路杀手”,那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开车上路所应达到的驾驶技能和处置应急状况的经验。而对一名有着近20年驾龄的职业司机而言,他该怎样确保自己不成为“杀手”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就提得很好。首先,他们从公交公司的管理层面提出了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安全运营的管理水平;其次,法官还呼吁有关部门,适当提高公交驾驶员的薪酬待遇,吸引年轻人进入这一行业;最后,他们提出应深入调研驾驶人员工作特点,合理排班,充分保障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这种瞬间铸成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