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着装及仪表风纪的管理规定

作者: 建始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3-07  访问次数:2236

   

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和仪表风纪,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着装,是指本院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审判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 应当着装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法官;

(二)书记员(含聘用人员);

(三)司法警察和协警;

(四)院机关综合职能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和协警着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着装:

(一)立案、信访、机关门卫、安检值班工作人员在上班时;

(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庭审、调解、执行、信访接待等活动时;

(三)全体工作人员在参加大型会议(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议以办公室通知为准)和重大集体活动时;

(四)院领导在“领导接待日”接待当事人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调离本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着装要求:

(一)着夏装时,应扎系领带,束腰;着春秋、冬装时,应内着白色衬衣,扎系领带。

(二)在参加庭审、调解时,应按照规定着制服戴大号徽章;在参加执行活动、执行公务、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着制服戴小号徽章。

(三)着装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穿着黑色皮鞋。

(四)参加任命、授勋、授奖、宣誓等重大仪式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穿着法官制服、法警服时要规范整洁,精神振作,举止大方,用语文明,自觉保持良好形象。

工作期间应当衣着整洁;着装应按不同季节穿着配套的制服,不准与便服和不同季节制服混穿;不浓妆艳抹,不染彩色头发。男性不留长发、大鬓角,不剃光头、蓄胡须。严禁工作期间穿着背心、短裤、拖鞋。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初次发现处罚30元,第二次发现处罚60元,以此类推实行累加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纪律作风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编辑: 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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