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着装及仪表风纪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和仪表风纪,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着装,是指本院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审判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 应当着装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法官;
(二)书记员(含聘用人员);
(三)司法警察和协警;
(四)院机关综合职能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和协警着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着装:
(一)立案、信访、机关门卫、安检值班工作人员在上班时;
(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庭审、调解、执行、信访接待等活动时;
(三)全体工作人员在参加大型会议(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议以办公室通知为准)和重大集体活动时;
(四)院领导在“领导接待日”接待当事人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调离本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着装要求:
(一)着夏装时,应扎系领带,束腰;着春秋、冬装时,应内着白色衬衣,扎系领带。
(二)在参加庭审、调解时,应按照规定着制服戴大号徽章;在参加执行活动、执行公务、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着制服戴小号徽章。
(三)着装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穿着黑色皮鞋。
(四)参加任命、授勋、授奖、宣誓等重大仪式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穿着法官制服、法警服时要规范整洁,精神振作,举止大方,用语文明,自觉保持良好形象。
工作期间应当衣着整洁;着装应按不同季节穿着配套的制服,不准与便服和不同季节制服混穿;不浓妆艳抹,不染彩色头发。男性不留长发、大鬓角,不剃光头、蓄胡须。严禁工作期间穿着背心、短裤、拖鞋。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初次发现处罚30元,第二次发现处罚60元,以此类推实行累加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纪律作风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