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执结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作者: 孙德军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次数: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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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作现场

 

   12月2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宗违法占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姚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的厂房予以拆除,依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月25日,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红岩寺集镇居民姚某等三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秋桂村四组农户的土地新建厂房,执法人员当即向在场的当事人姚某、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月1日,县国土资源局对姚某等人非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并于3月19日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现场勘测,对姚某、陈某进行了现场询问,收集了《租地协议书》、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姚某对勘查技术报告中实测的违法占地面积669.82平方米及占地范围无异议。

5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姚某等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身边、申请听证的权利。

6月22日,县国土资源局对姚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恢复原状,该处罚决定书于6月25日分别送达给姚某等三人。

8月29日,鉴于姚某等三日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县国土资源局向姚某等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履行了催告程序。

9月12日,因姚某等三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姚某等三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你那6月22日做出的建国土资处决【2018】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执行局立案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对姚某等人提出的违法建筑拆除执行与土地承包合同问题予以了解答,并积极与县国土局、红岩寺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确定了拆除方案和具体日期,顺利执结此案。

编辑: 张清波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