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惹纠纷 当庭给付双倍工资差额

作者: 苏美达    发布时间:2017-11-24  访问次数:569

工作7个月,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发生纠纷。11月23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当庭获赔双倍工资差额。

2017年1月13日至7月27日期间,谭某在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同年8月,谭某向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6日,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7)第74号仲裁裁决书:建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谭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951.65元;建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谭某服装费480.00元。

建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给付谭某双倍工资。

庭审中,原告建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未与被告谭某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给原告带来了损失,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认为,即使给付双倍工资也只能给付基本工资。

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遂释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是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关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奖励性收入。

通过调解,原告认识到未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意履行义务并当庭给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951.65元、退还被告服装费480.00元。

 

法官提醒: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应及时完善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合同,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