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包工头拒不报告财产被法院拘留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9-08-12  访问次数:1147

812日,杨某被建始县人民法院拘留。

杨某是重庆巫山人,长期在建始承包工程。杨某雇佣建始人李某担任炊事员,下欠李某部分工资,并要求李某为他人垫付伙食费用。2019220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李某人民币14676.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42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微信给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杨某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81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杨某拘留15日。杨某当即被送建始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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