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告(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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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名单如下: 1、重庆市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家正,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1.76万元。 2、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耀东,未履行办理53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补缴相关费用。 3、郭强,男,37岁,住宜昌市西陵一路35号,未履行劳务工资等17.15万元。 4、谢华锋,男,36岁,住花坪镇小坪村1组,未履行抚养费3.96万元。 5、王业华,女,40岁,住茅田乡大茅田村3组,未履行抚养费6.5万元。 6、李婷,女,26岁,住嘉鱼县官桥镇两湖村6组,未履行抚养费4万元。 7、谭元军,男,36岁,住业州镇桃树坪村6组,未履行抚养费1.7万元。
9、周元福,男,48岁,住业州镇烟墩南路67号,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0.6万元。 10、田小武,男,42岁,住业州镇茨泉社区1组大北门19号,未履行借款3.5万元及利息。 11、张煌,男,30岁,住业州镇安乐井村16组,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0.5万元。 12、卜太舟,男,44岁,住官店镇永兴坪村6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4.8万元。 13、邹芳玲,女,44岁,住景阳镇孙家坪村10组,未履行借款2.34万元及利息。 14、陈建平,男,30岁,住三里乡槐坦村10组,未履行欠款4.5万元。 15、龙昌朋,男,45岁,住长梁乡七矿村11组,未履行借款3.15万元。 16、田代军,男,50岁,住业州镇广润社区4组,未履行欠款4.4万元及利息。 17、田易洲,男,34岁,住高坪镇金塘村1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12.57万元。 18、谭安明,男,51岁,住高坪镇金塘村1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40.4万元。 19、陈开国,男,58岁,住花坪乡田家坝村1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2万元。 20、郑红梅,女,44岁,住原建始烟厂宿舍,未履行借款2.5万元及利息。 21、黄义龙,男,29岁,住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建始一中教工宿舍,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1.33万元。 22、杜清国,男,52岁,住业州镇北环路32号,未履行借款60万元。 23、陈义林,男,45岁,住业州镇广润社区3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5.5万元。 24、吴绍清,男,25岁,住长梁乡磨角塘村5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38.35万元。 25、吴风云,男,43岁,住业州镇茨泉社区九州小区,未履行股权转让款0.73万元。 26、解维全,男,39岁,住长梁乡瓦子院村2组,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9.87万元。 27、李国忠,男,47岁,住长梁乡长梁村3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3万元。 28、叶成,男,42岁,住公安县斗湖堤镇荣军路8号,未履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9、杨运国,男,33岁,住业州镇朝阳街73号,未履行借款7.53万元。 30、唐剑涛,男,59岁,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回龙村15组,未履行借款10.5万元及利息。 31、颜鄢,女,35岁,住长梁乡下坝村8组,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4.38万元。 32、秦帅,男,30岁,住业州镇马栏溪村7组,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 33、周祖汉,男,33岁,住龙坪乡新佛寺村3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1.76万元。 34、涂可辉,男,41岁,住长梁乡黄土坎村1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1.76万元。
36、王平,男,32岁,住龙坪乡野果寨村4组,未履行欠款3万元。 37、李绍成,男,44岁,住茅田乡小茅田村7组,未履行欠款13万元及利息。 38、田艳,女,28岁,住巴东县大支坪镇耀英坪村9组,未履行欠款2万元。 39、邓兴春,男,26岁,住恩施市白杨坪乡朝阳坡村硝洞湾组8号,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2.67万元。 40、郭家永,男,26岁,住恩施市白杨坪乡白杨坪村郭家湾组8号,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2.67万元。 41、刘学典,男,47岁,住花坪镇村坊村5组,未履行欠款10万元。 42、郭凤,男,54岁,住景阳镇后槽村4组,未履行欠款2.7万元。 43、张玲,女,40岁,住业州镇百步梯10号,未履行欠款2.6万元。 44、柳茂松,男,57岁,住景阳镇桐梓沟村7组,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款9.6万元。 45、李清华,女,40岁,住红岩寺镇崔家坡村5组,未履行欠款1.66万元。 46、颜世碧,男,40岁,住高坪镇河落子村6组,未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4.2万元。
48、向国章,男,50岁,住重庆市云阳县清水乡云峰街,未履行欠款3.6万元及利息。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可向本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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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