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十五万“救命钱”

作者: 田天宝 罗章飞    发布时间:2017-03-21  访问次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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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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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手术费

 

   3月20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干警将执结的10万元先予执行款送到了申请人高某的病床前。

高某诉建始县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建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因无力负担医疗费用,高某先后两次申请先予执行。在收到法院2月28日的先予执行裁定后,建始县某公司按照裁定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

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截止3月14日其在恩施州民族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共计75448.52元,下次将行皮瓣手术修复左拇指创面、植皮修复部分未愈合创面及继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约10万元。承办人根据高某的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于3月14日再次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建始县某公司在收到裁定书的即日起支付高某医疗费10万元。

建始县人民法院迅速执结本案,并将10万元先予执行款及时送到了申请人高某的病床前。同时为确实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在清点过后,干警会同高某家属将其中的6万元作为手术费预交给医院,其余4万元暂存于法院执行专户,随时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