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审结一起脱逃案件

作者: 刑庭    发布时间:2018-03-15  访问次数:641

314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199412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4626日起至2003625日止。1996年在看守所服刑的杨某被派出劳动改造,同时要求其每月1号回所报到。199791日,杨某未回看守所报到,于同年910日逃离劳改场所,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杨某列入网上追逃人员名单。

201775日,杨某主动向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杨某的的脱逃行为与当时的监管措施不严有一定的关联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和上述情节和规定,法院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脱逃罪不限于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逃出羁押、监管场所,摆脱看管人员控制,也包括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情形。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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