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房主“一房二卖” 被判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作者: 刘丛艳 王雪芬    发布时间:2018-11-13  访问次数:584

当前,房价持续走高,不少卖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毁约,将房屋“一房二卖”,最终吃上了官司。2018年11月8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

2015年1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以19.8万元购买李某所有的还建房一套。张某于签合同之日首付房款10万元,2016年8月16日支付房款5万元。待张某找李某交房时,李某以房价上涨拒绝交付。

2017年8月29日,李某与不知情的案外人谷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再次将案涉房屋以26万元出售给了谷某夫妇,现谷某夫妇已将房屋装修并入住。

张某知晓后,于2017年9月11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交付房屋。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李某与谷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属有效合同,谷某已支付合理对价,且房屋已交付谷某使用。张某坚持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李某显然已经属履行不能,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8日,张某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李某退还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案涉房屋属典型的“一房二卖”,且房屋性质为因棚户区改造而调换的还建房,其与商品房性质完全不同,该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关于“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李某“一房二卖”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致使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李某因此行为获得房价差额利润7.2万元。此外,鉴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张某主张李某获利部分作为赔偿损失未超过张某实际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返还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