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借贷意思表示 不成立借款合同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21-07-13  访问次数:591

   日前,原告西江公司(化名)关于请求被告金地公司(化名)返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回放)2018年11月14日,西江公司向金地公司对公账户转款200万元。转账时,交易用途备注为“借款”。2018年11月21日,金地公司转给案外人某投资公司200万元,附言栏备注“资金周转”。2021年2月,西江公司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请求金地公司返还借款200万元。庭审中,金地公司辩称,2018年11月13日,金地公司工作人员鲁某某听见鲁某(鲁某某胞弟、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通电话说要通过金地公司账户转给某投资公司200万元,鲁某还将电话交给鲁某某,电话中对方承诺仅仅是通过金地公司账户走账,与金地公司无关,鲁某随后还给金地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该资金与金地无关。随后西江公司将200万元打入金地公司账户,金地公司几天后又将该款分两笔汇入鲁某的某投资公司账户。因此,案涉200万元实质为西江公司通过金地公司账户转给第三方某投资公司的资金,金地公司与西江公司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借款,甚至两公司之间也未发生过其他任何形式的业务联系,请求驳回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金地公司银行交易记录,用以证明金地公司曾经多次进行过与案涉银行交易行为类似的事情,即利用自己的对公账户为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投资公司代转资金。

    (调查取证)由于金地公司提及的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羁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承办人前往广东对鲁某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鲁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鲁某陈述案涉200万元是案外人许某某借给某投资公司的借款,并非西江公司借给金地公司的借款,金地公司只是起“桥梁”作用,他实际上也不认识西江公司,是案外人许某某要求西江公司将200万元汇入金地公司,再由金地公司转给某投资公司的。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金地公司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从原告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看,西江公司关于双方存在200万元借贷关系的事实主张也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行为的成立是该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案涉争议系原、被告两个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争议,民间借贷系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标志是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西江公司举证证明了西江公司交付金地公司200万元,但西江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金地公司向西江公司借款200万元、西江公司同意出借的一致意思表示,也即欠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要件。西江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交易用途虽然备注为“借款”,但该备注毕竟是西江公司转账时的单方行为,仍不能据此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意思表示合意。由于西江公司主张的法律事实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