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也是性侵!

发布时间:2023-11-23  访问次数:269

“隔空猥亵”是什么?

乍一看

“猥亵”和“隔空”放在一起

似乎有点违和

猥亵是对他人身体的侵犯和伤害

那又是怎么“隔空”发生的呢? 

案情回顾

今年上半年,被告人小虎(化名,未成年)通过QQ结识本县居民兰兰(化名,未成年),后添加为微信好友。二人交谈期间经常聊到两性话题,在小虎的要求下,兰兰向其发送了本人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在之后的交流中,兰兰发现小虎要求次数越发频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学习,遂将其拉黑删除。小虎便以将兰兰的隐私转发给他人的方式胁迫兰兰加回微信,之后又多次要求兰兰发送隐私照片、视频或在线视频,兰兰一旦不予理睬,小虎便不断骚扰威胁。一个月后,兰兰向公安机关报案,小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虎胁迫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官说法

2023年6月,因为网络空间的高度社会化,为更加切实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隔空猥亵首次明确化写进法律。

没有实质性的接触也会构成猥亵吗?这也恰恰是人们对于网络性侵的一个认知误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它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网络恋爱”“同性交友”“星探找人”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虽然没有肢体接触、没有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对未成年人被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隔空猥亵”,是未成年人无法承受之痛,也是每个家庭无法承受之重。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交友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拒绝发送任何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的要求。一旦遭受侵犯,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也应尽到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自身监管,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出处: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