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23  访问次数:237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的

通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本院已作出决定书将下列126名被执行人(名单附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互联网进行公布,现公告予以送达。为更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和建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本院严厉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特通告如下:

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到本院执行局,主动报告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法院传唤;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必须及时向本院如实报告具体事项;对拒不如实报告或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对其依法启动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

 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未主动履行的,本院将依照《意见》《决定》和《通知》,会同检察、公安、监察、工商、税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禁止其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出国、出境、乘坐飞机、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及以上座、住宿星级宾馆、酒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租赁写字楼、宾馆等场所办公、购买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一切高消费行为;对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合格投资额度、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和使用国有林地、草原及利用其它国有自然资源等特殊市场交易,获得政策性支持或政府补贴,担任国企或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招录(聘)为公务人员,获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荣誉或授信等予以限制。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失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或有规避、躲藏、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高消费行为,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已被限制的权益。本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并郑重告诫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只有主动向债权人或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失信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成员、亲朋好友积极协助、规劝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718-3231513    0718-3495006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26名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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