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 陈年旧案终执结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9-06-20  访问次数:1457

近日,建始法院执结两件陈年旧案, 为颜某、戴某两家持续了二十余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一条入户公路引发多年矛盾

颜某、戴某均系建始县某村当地人,系邻里关系。两家之间原来关系较好,但1996年以后,双方为一条公路多次发生纠纷。

1996年,颜某、戴某等农户自发投资投劳修建该村“十字路口”到三组的入户公路,公路从戴某家门前经过。两年后,戴某在其家门前的公路上设置障碍,与颜某发生纠纷,两家从此结怨,二十多年的矛盾开始了。

2005年,颜某与戴某签订书面协议:颜某补偿戴某500元后,戴某允许颜某从其门前的公路通车。该协议经过村委会干部中证,加盖了村委会印章。但双方未履行该协议。

20127月,戴某将其门前的公路硬化成水泥场坝,后又在水泥场坝边堆放砖块等物,设置护栏。

颜某在这条公路上堆放有石头。

虽经当地村、镇干部多次调解,两家的矛盾不仅一直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2013105日,戴某搬走了颜某原堆放在公路上的部分石头,颜某闻讯赶到现场,用石头和打杵子(木质“T”形物件,一般农民在背或担挑东西的时候累了,就把“打杵子”放到背篓或单挑用具的底部,降低双肩的压力,起到不用放下所背挑的东西就能休息的作用)将戴某打成轻微伤,戴某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8天。

五次开庭三次判决定是非

20131225日,戴某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014218日、411日,建始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2014525日,建始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颜某非法伤害戴某,理应赔偿,戴某阻碍颜某通行是双方矛盾激化的主因,对于戴某的损失,由戴某与颜某按37的比例承担,判决颜某赔偿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1574.23元。

2014310日,颜某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戴某排除对于公路的妨害,恢复公路原状并赔偿因堵路造成的损失。

2014411日、423日、56日,建始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该案。2014516日,建始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农户自发组织投资投劳修建入户公路,是广大百姓为方便出行和生产的重要途径,法律应予积极评价。戴某在公路修通两年后阻碍,致使颜某多年不能通行车辆,侵害了颜某的通行权,戴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排除妨害,恢复颜某为满足生活需要的车辆通行。戴某不服上诉,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刚柔并济历经数年终执结

两案的判决书生效后,两案的胜诉方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始法院于2015327日立案受理颜某申请执行的要求戴某排除妨害、恢复通行的案件;20168月立案受理,戴某申请执行的要求颜某赔偿损失的案件。

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院对两案均未急于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当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力促和解,但收效甚微,戴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义务,颜某以双方的矛盾是因公路而起为由坚持自己的观点:公路恢复通行以后自己才会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初,在确定仅凭调解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两案强制执行。

517日,执行人员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强制执行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528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而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刚释放的戴某还没有走出拘留所大门即被建始法院执行人员传唤,随即被司法拘留。

戴某被拘留期间,其家人代替戴某履行义务,组织人员排除妨害,恢复通行。530日,申请人颜某、戴某的家人、当地村委会干部到现场查看后一致签字确认:公路排除妨害,恢复通行的情况已经符合判决的要求。戴某的家人也交齐了戴某应该负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当日,颜某将赔偿款11574.23元连同其应该负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分文不少地转到建始法院执行专户。

至此,两件陈年旧案执行完毕。

后续

因为案件执行完毕,戴某作出了深刻检讨,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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