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农民工权益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廖德胜    发布时间:2018-10-29  访问次数:544

工程已经完工,但施工单位却迟迟不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然而,在这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背后,竟还隐藏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建设单位甲公司将某工程一期4号、5号楼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由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全面管理。2017年8月,舒某与乙公司签订《人工挖孔桩合同》,双方约定了挖孔桩的单价、计算方式及工资支付等事宜。进场时,舒某向建设单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交付保证金2万元,后又借给王某8千元。同年11月,舒某完成了该工程任务,并由王某指派的验收人员进行了验收,但却迟迟未收到工程款,舒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在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据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被告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工程款161032元;被告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工程保证金2万元,偿还原告借款8千元。

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每次开庭时都有一群特殊的旁听人员。经了解,原来该案的原告舒某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这些农民工出现在庭审现场,就是为了堵住原告和被告,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单位,通过耐心地沟通,被告单位主动履行了义务。在将款项兑付给原告之前,经承办法官与执行局合力协作,并对原告舒某晓之以理,解释说明国家对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原告当即支付了拖欠已久的农民工工资。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