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引发四年连环诉讼 法院悉心调解终化纠纷

作者: 曾云    发布时间:2018-04-11  访问次数:587


一件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背后却隐藏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与利益之争,四年之间连环诉讼越演越烈。直至2018年3月29日,当事人就婚后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家庭婚姻系列案终于画下圆满的句号。

缘尽分手  达成调解协议

2002年5月,文某与古某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文某乙。2014年5月,古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古某与被告文某离婚;婚生子文某乙随被告文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原告古某将其应得份额赠予小孩文某乙,其余部分归文某所有;原、被告婚后的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均归被告文某所有。

看似一个离婚案件就此结束,然而这只是漫长诉讼的开始。

再次诉讼  变更抚养关系 

2015年8月,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经古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乙与文某、古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文某乙与文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支持文某乙与古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文某乙随原告古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后文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由亲生血缘关系鉴定引出损害责任纠纷。2017年3月,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古某支付养育文某乙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古某所生小孩文某乙与文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文某对文某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古某返还原告文某抚养文某乙开支的抚养费4万余元;对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酌情支持1万元。古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利益之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某与其前妻育有一女文某甲,跟随文某生活。2016年11月,文某甲以自己是被告古某与文某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处理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离婚案件审理当天,文某甲随文某一同到达开庭处所,虽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未参加庭审旁听,但在闭庭后又随文某一同回家。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原告文某甲是出于关心才随其父一同前往开庭处所的,对其父是否离婚和财产怎样分割等家庭中的重大事项不可能不在第一时间询问,文某也不可能不及时、如实地告诉文某甲,由此可以推定文某甲在离婚案件闭庭后就已经知道该调解书的内容存在,也即此时理应确定为明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时。文某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时间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文某甲的起诉。文某甲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再起波折  婚后财产分割

2017年11月,原告古某以离婚调解书未对婚后财产作出实质性分割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

法院受理后,考虑该案的由来时间长,案情复杂,当事人的反复无常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由院领导、承办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院领导更是多次带队前往原、被告家中,对其释法析理,从情、理、法角度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提出双方均能接受的财产分配方案。最终于2018年3月29日,原告古某与被告文某及第三人文某甲、文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婚姻家庭系列纠纷案件漫长的诉讼之路终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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