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丨法治日报: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工资应当优先受偿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4-09-18 访问次数:718
笔者认为,工资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应当优先受偿,主要有以下依据:
首先,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较之普通债权,理应优先受偿。
其次,我国涉及分配的法律法规也有工资优先受偿的规定,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使之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相一致。
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构工资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规定工资优先受偿。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工资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
第二,规定优先受偿的工资范围。基于优先保障生存权的理念,优先受偿的工资原则上只能是雇工职工的劳动报酬,迟延履行利息等不宜优先受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员的工资债权,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可按照该被执行人的普通职工平均工资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第三,规定工资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基于审、执分离理论,优先受偿的工资原则上须符合《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工资。工资对劳动者事关重大,建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劳动者预留工资,并明确预留的条件、预留的标准以及预留工资的后续处理程序。
第四,规定工资在优先受偿债权中的位阶。建议参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工资可与雇工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并列,优先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优先于税款受偿。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