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采取查封措施 调解巧化企业纠纷

作者: 刘丛艳    发布时间:2018-12-25  访问次数:394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七百万余元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130日,原告甲公司在被告乙公司处承接了价值1100万元的装饰工程,同年59日,乙公司再次将价值900万元的装饰工程交由甲公司承建。后因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222日,甲、乙公司就合同事项进行了变更,但乙公司仍无法按约支付。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五百多万元,履约保证金180万元亦未返还。甲公司催讨多次无果,便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予以查封。

案件审理

建始法院审查后,对其土地依法进行查封。20181031日,该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且情绪非常激动。

后乙公司提出该土地价值3000万元,是乙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房住宅用地,若该土地闲置未开工满两年,出让人有权收回。另该土地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已设有350万元的主债权,若继续对其采取查封,将不利于乙公司缓解资金压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该项保全。同时被告乙公司提出若解除保全后,被告将该土地变更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开拓资金来源,并由该公司为乙公司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且法院同时认可对该土地采取保全。

调解结案

因案涉标的较大,且乙公司系本县经营达十余年的民营企业。若过度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正常发展,但若不采取措施,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积极奔走于各部门,认真核实案涉土地的真实状态。同时,仔细研翻卷宗,尽最大努力做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兼顾,经过一番思索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调解才是解决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通过调解,不仅可给予乙公司一定的时间,盘活资金,缓解经济压力,而且也保障了甲公司的债权。并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组织到一起,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一下午原、被告的商量、核对账目,最终于当天晚上八点,双方达成一致,本案以调解结案。

此案不仅是建始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体现,慎重采取查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案涉民营企业正常活动的干预和减少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更是在审判过程中有效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严格依法平等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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