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善意提醒 73万元主动履行到位
作者: 魏玮 发布时间:2024-05-21 访问次数:216
“王某你好,法庭对你特别提醒,你与张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已经维持原判,判决书已经生效,需按时履行,以免将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好的,我正在筹钱,但我要求法庭在我履行后给我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
这是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茅田人民法庭推行生效善意提醒制度后,又一自动履行的案例。
在王某与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茅田法庭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张某71.7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依法生效。
为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法庭联系王某,善意提醒其判决书已生效。
据悉,王某已于4月28日将73万余元的股权转让款和资金占用费支付给张某。至此,该股权转让纠纷涉及款项全额自动履行。近日,茅田法庭将自动履行证明书送到王某手中,让王某在今后的商业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
该举措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有效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推动义务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的意识转变,极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更能体会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茅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