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唱妇随行盗窃 夫妻双双被判刑

作者: 任飞    发布时间:2017-12-12  访问次数:953

见露天堆放的废旧钢材无人看管,夫妻俩遂起盗卖之心,先后3次盗卖60余吨废旧钢轨。12月12日,建始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10月底,李某甲受建始县某煤矿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雇请,从事该公司煤矿井口封闭工作,李某甲之妻田某随同前往。其间,李某甲与其妻发现矿区内露天堆放的废旧钢轨无人看守,经商议欲盗卖。后于同年11月,先后三次盗窃该矿共计人民币64750元的废旧钢轨。

庭审中,某甲认为其是受李委托照看废旧钢材,且卖废旧钢材是为了支付工人工资,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亦提出李某甲是受该煤矿实际控制人李某委托履职,卖掉的废旧钢材所有权属该煤矿,因此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某甲、田获知他人偷卖堆放在煤矿无人看管的废旧钢材后,二人商议也偷卖一点,偷卖第一车废旧钢材获取的款项足以支付工人工资,而李某甲、田共同盗卖了三车废旧钢材,盗卖后未告知李煤矿其他工作人员,且事后李某甲嘱咐知情人不要说他卖了废旧钢材的事情,由此可以看出李某甲、田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趁财物所有人不在现场监管的机会,偷卖他人财物,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李安排李某甲仅仅是封闭煤矿井口,2015年该煤矿关闭将动产全部作了处置,堆放在煤矿井上矿区内的废旧钢材,由煤矿卖与刘等人并已实际交付,该煤矿对堆放在矿区内的废旧钢材不再享有所有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田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二被告退赔了全部赃款、多次盗窃等多个量刑情节,可对李某甲从轻处罚;对田某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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