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审结首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作者: 万小龙    发布时间:2017-11-15  访问次数:475

近日,建始法院红岩寺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法院以原告谢某不再是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起诉。

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登记的股东人员有本案原告谢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两人。2017年6月12日公司在未通知原告谢某的情况下通过了一份《某酒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谢某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原告谢某知道此事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某酒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承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未经原告谢某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愿意配合将谢某的股份变更到谢某名下。

该案开庭后,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原告谢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均将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现在谢某、刘某均已不再是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纠纷解决后,原告谢某仍要求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所有才会出现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