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肃贪】当局长6年,受贿20万;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

发布时间:2016-09-13  访问次数:873

被告人:李天文,男,生于1962年12月12日,湖北建始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13年3月,李天文在担任建始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概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18项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公诉机关的前述指控完全成立,李天文对指控亦供认不讳。

 

判决:一、被告人李天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将被告人李天文退缴的本案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这样说:被告人李天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李天文因与本案性质不一致的其他原因被“两规”,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天文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的一部分用于社会捐赠,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天文到案后向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李天文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可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天文有自首、退赃及社会捐赠等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打虎并拍蝇,力度不会减;伸手必被捉,定律不会变。当官与做人,修身严律己;法纪铭于心,善始方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