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调解一次!七旬老人获赔偿款数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29  访问次数:343

8月2日,74岁高龄的黄某办理了执行款兑付手续,她的一块心病落地了。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谭某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5日,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烟墩大道长途汽车站对面人行横道时将73岁高龄的黄某刮倒。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谭某支付了黄某医疗费22500.00元。2023年3月17日,黄某起诉要求赔偿。建始法院判决谭某除了已经支付的22500.00元,另外赔偿57093.44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之内给付。

“再”调解一次!七旬老人获数万元赔偿款。

谭某逾期未履行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建始法院6月13日立案执行。

通过网络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得知,62岁的谭某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经济原本就不宽裕,我们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案件已符合“终本”条件了,但不到万不得已,我是不会轻易终本的。尤其对于这样的案件——虽然终本后,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黄某已是七旬高龄的人了,现在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年龄的增加,发现财产的能力越来越弱,以后能不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很难说。于是又回到了自己执行工作的老套路——终本之前再次做工作,力促和解。

6月25日,我和谭某进行首次面谈。谭某因不服交警责任认定,不服法院判决,发泄了一肚子的气。我让他发泄,发泄之后才可能进一步做工作。

看得出,他对我印象不太坏。离开我们办公室前,他同意再找机会和我聊天,“执行局通知我来,我就来,绝不回避!”他离开我们办公室的时候向我承诺。

7月31日上午,我再次和谭某面谈,这次该我多说话了,我对他讲明了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规定,讲“申诉不停止执行”的硬道理,讲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

我感觉得到,谭某的思想逐渐发生了变化。末了,他要求给他一点时间,让他仔细想想;

7月31日下午,我第三次和谭某面谈。“法院判决给钱就要赶紧给,拖得越久,利息越多……六十几的人了,也要想想怎么安享晚年,这件事不解决怎么安享?”我设身处地为谭某着想。

“我真的困难,现在可能帮我拿钱的也就那么几个人,法院能不能做工作适当少点?我肯定尽力……”谭某一五一十地向我交底。

其实,不需要他说,我早已在做黄某的工作,这件交通事故已经成了黄某的一块心病,每提到这件交通事故黄某就气不打一处来。但交通事故毕竟是人所不愿的,黄某和谭某原本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对于谭某的“锅底灶门”,黄某比我清楚得多。黄某这边,应该有做工作的基础。

6月25日至7月31日,我已经多次与黄某的家属面谈、电话交谈,告知执行进展,公开执行信息。虽然没有执行到一分钱,但我们的工作态度还是得到了黄某家属的肯定。

我进而请黄某的家人做黄某的工作。

黄某的心情逐渐平复了,开始冷静面对现实。

当天下午,我背对背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并根据本案实际,提出了执行和解方案:一、谭某一次性支付黄某46000元钱了结当前的执行案件;二、谭某保留申诉的权利,若判决书被改判,且改判的赔偿数额少于46000元,黄某退还多领的部分。因为该方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关切,既能让年岁已高的黄某在谭某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早日拿到赔偿款,又适当减轻了谭某的经济负担,且不妨碍谭某的申诉权利,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后最终签字认可。

协议达成之后,谭某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于8月2日将46000元赔偿款及762元执行费交给了该案账户,我当日完成兑付。

法官感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可以”终本而不是必须终本,言下之意,终本是万不得已的措施,即使符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条件,也不宜轻易终本。在此情况下,不妨再来一次回头看,看还有没有更好的结案方式,尤其看还能不能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将“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