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贩卖假烟提供便利 一审获刑5年并处罚金

作者: 鄂胜明    发布时间:2018-03-30  访问次数:1204

明知他人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以为能赚点钱,不料在运输途中即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该案,以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王某受其友叶某邀约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王某主要负责联系运输卷烟的车辆。11月14日,王某联系王某甲承运假冒伪劣卷烟。当晚11时许,王某甲按照王某的指示,驾驶货车装载卷烟欲运至云南省昆明市。次日12时许,王某驾车途经沪蓉西高速公路恩施崔坝服务区时被建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2017年5月26日,王某联系文某承运假冒伪劣卷烟。次日凌晨,文某按照王某的指示,驾驶货车装载卷烟欲运至江苏省苏州市,行至“宁洛高速”周口服务区时被河南省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综上,王某帮助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上万条,货值金额人民币16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已查实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属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系累犯等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