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种多年的土地自己却没有承包经营权 这究竟是为何?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18-12-28  访问次数:526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中的诉争土地也终于有了“着落”。

案情回顾

1998年1月15日、2005年9月8日,建始县某村村委会与田某甲分别签订《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名为“坦里”的土地。2005年9月14日,县政府给田某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坦里”四至界限。本世纪80年代初,田某乙就在上述地块中紧邻西面的车路边种植了部分当季农作物,并砍伐了其中的一些竹子,之后,田某乙又将部分泥土倾倒在该处,继续用于种植农作物。2016年田某甲以田某乙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田某乙认为 “坦里”自本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是由自己经营管理,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过程中,将“坦里”违法发包给田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田某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遂向建始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田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坦里”的条款无效。

迷雾重重

在2016年田某甲起诉排除妨害的纠纷中,建始法院依职权向县档案局、该乡财政所调取田某甲、田某乙1984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未能查找到相关档案信息。但田某乙的承包合同书中未载有“坦里”地块的任何信息。另查明,田某甲1992年3月1日《农村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承包耕地面积与其1998年1月15日《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土地面积相同,土地名称项目中包含名为“坦里”的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田某甲《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坦里”的条款无效焦点在于该村村委会是否将“坦里”违法发包给田某甲。由于1983年至1992年的土地登记情况已无法查明,此案显得“迷雾重重”起来。

依“据”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交的证据仅有对五个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坦里”的土地为村委会划给某案外人的饲草地,从而田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交的《农村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可以认定地名“坦里”的土地自1992年一直由田某甲承包经营。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该院认定“坦里”自1983年一直由田某甲承包经营的主张成立,田某乙关于村委会将土地违法发包给田某甲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田某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田某乙在一审提交期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对五位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16年的民事判决书拟证实原告自田土下户以来即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上述证人无法定理由未出庭作证,且该民事判决书只是认定田某乙自20世纪80年代初对案涉土地耕种的事实,不能当然证实其对案涉土地合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故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原告,被告自1992年即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二轮土地承包是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承包,田某甲于1998年1月15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二轮承包合同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田某乙认为该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坦里”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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