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害人害己
作者: 鄂胜明 发布时间:2017-02-27 访问次数:602
2月23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建始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类案件30件30人,其中涉及醉酒驾驶28件28人,判处实刑3人,宣告缓刑25人,并处罚金1000元到5000元不等,涉及超载2人,全部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根据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为酒后驾驶,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并且涉嫌犯罪,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