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应怎样计算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17-06-16  访问次数:426

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往往容易产生分歧。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说说民间借贷利息的正确计算方法。

老赵2012年元月向老李借款29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老赵已经结清此前的利息,还本3万元,尚欠26万元。重新更换借条时,借条变为二份,一份金额为20万元,约定月利率2%,一份金额为6万元,限期2015年8月21日归还,未约定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老赵分四次共计还款26万元,如果不计利息,则老赵已经还清老李借款,但因借款20万元约定有利息,老赵实际上还有一定数额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未付清。

诉讼中,老李以下列计算方式得出本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46363.00元: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2份借条中,借款20万元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5月26日,296天×20万元×年利率24%÷365,计息39466.00元;借款6万元,约定2015年8月21日归还,因届期未还,自该日至2016年5月26日,276天×6万元×年利率24%÷365,计息11040.00元;2015年9-12月,老李以月利率3%拆借资金12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老赵应承担利息3950.00元,以上合计利息54456.00元,加上借款本金26万元,借款本息合计314456.00元。另一方面,老赵分四次还款,没有哪次还清全部借款,所以每一次还款金额视同老赵存于老李处,也按月利率2%分四个阶段计息,共计息15820.00元,加上老赵还款额26万元,合计275820.00元。两者相减,计38636.00元,加上该款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的利息7727.00元,得出总额46363.00元。

老李为某单位退休干部,认为自己算法公道,拧着不听法官解释。老李的算法是错误的,错在老李将老赵偿还的借款当成老赵交与老李的暂存款。其实,老赵无论是一次性偿还是分次偿还,均属于履行还款义务行为,不存在将偿还的现金记作暂存款从而计算利息。

正确的算法是:由于双方未约定本息结算方法,所以应按先结息后还本的计算方法,根据老赵四次还款的时间、金额、约定利率结算老赵还本付息情况。截止2016年5月26日,老赵除已经偿还约定了利息的借款20万元的本息,又偿还了另一笔借款6万元中的部分,数额为33871.16元。这样,老赵尚欠老李借款26128.84元。由于双方关于该笔借款6万元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老李主张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赵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老李利息主张超过年利率6%的部分不予支持。

编辑: 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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